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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87********,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2004年7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6年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原故意犯罪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350元的价格将0.46克毒品贩卖给魏某某(另案处理),交易地点以视频方式发至魏某某处,后魏某某将毒品取走。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包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350元价格将一包毒品贩卖给白某某,交易地点以视频方式发至白某某处,后白某某将毒品取走。

3、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700元价格将两包毒品贩卖给白某某,交易地点以视频方式发至白某某处,后白某某将毒品取走。

4、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350元价格将一包毒品贩卖给白某某,交易地点以视频方式发至白某某处,后白某某将毒品取走。

5、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350元价格将一包毒品贩卖给白某某,交易地点以视频方式发至白某某处,后白某某将毒品取走。

6、2019年5月24日, 被告人徐某某以350元价格将一包毒品贩卖给白某某,交易地点以视频方式发至白某某处,后白某某将毒品取走。 

7、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350元价格将一包毒品贩卖给白某某,交易地点以视频方式发至白某某处,后白某某将毒品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洛军

2019年9月25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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