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6********,满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吉林省**********县*****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徐某某通知不到案,于2017年1月2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5日下午4时许,吸毒人员尹某某、朱某某、樊某某在鼎城区**街道德安社区尹某某的租房里商量购买毒品麻古、冰毒吸食。朱某某便用樊某某的手机联系被告人徐某某,找徐某某购买毒品。随后,三人来到武陵区**园小区徐某某租住屋里和徐某某商量购买毒品麻古、冰毒事宜。在商量过程中,尹某某将身上原来剩下的一点毒品麻古和冰毒拿出来,由朱某某制作吸毒用的锡纸板,用徐某某家的吸毒工具,尹某某、朱某某、樊某某三人在徐某某的租住屋内将毒品麻古和冰毒吸食了。之后,尹某某给了徐某某450元钱现金,再通过微信向徐某某支付300元钱找徐某某购买毒品。徐某某拿钱后就出门用700元钱找一个叫“娇娇”的女子购买了6粒麻古、二三克冰毒返回租住屋将毒品交给尹某某,并告知尹刚,还差一点冰毒没拿过来。之后尹某某和徐某某一起到武陵区**路**附近找“娇娇”拿了剩下的冰毒。
2016年11月17日晚8时许,尹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又找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毒品,两人约定在武陵区“水榭花城小区”附近的龙帝大酒店门口见面。晚上9时许,尹某某来到龙帝大酒店门口和徐某某碰面,交给徐某某400元钱,徐某某拿钱后准备去找别人拿毒品给尹某某,尚未离开就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通话详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朱某某、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第二次向尹某某贩卖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徐某某犯数罪,还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晨宇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35324****、15044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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