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2月27日经建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建水县城文安府、临安路**庙街路口等地多次向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9.12克,盘某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向徐某某支付购毒款共计8215元。
2.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建水县**街等地多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55克,王某某以现金方式支付购毒款500元。
2020年1月20日民警抓获徐某某后,其供述在被建水县巡特警大队民警抓获后,被民警带上微型车,其趁民警不备将两小包海洛因丢弃在微型车后排座位下。随后,民警在建水县巡特警大队车牌号为云******的微型车后排座位下查获被徐某某丢弃的两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09克。2020年1月21日,民警在建水县临安镇**街**号**栋**单元**室徐某某卧室衣柜内一件黑色外衣左侧外口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71克。经鉴定,以上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现金;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0.4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烨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随案移送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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