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通衢镇****号。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刑事拘留,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市海珠区华盛路192号对出马路,按事先约定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冰毒2小包、麻果1小包(共净重0.8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被民警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心敏

                                               检察官助理: 温蔼欣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3卷,光盘10张。

3.扣押白色晶体0.72克、红色药丸0.12克、手机1台、电动自行车1辆(详见扣押清单,NO:0004766),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