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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95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街**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学校**栋**房,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0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5日,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贩卖毒品罪

2019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街交叉路口附近先后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约重0.09克)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予吸毒人员武某某、吸毒人员周某某,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4日晚8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将被告人徐某某的电话号码告知吸毒人员武某某并将其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500元退还。当晚9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获知吸毒人员武某某电话联系不上被告人徐某某遂发信息告知其电话联系吸毒人员武某某并将吸毒人员武某某再次微信转账的人民币500元微信转账予被告人徐某某,其遂在长沙市天心区**路**街**路口附近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约重0.09克)和0.2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贩卖予吸毒人员武某某。

2.2019年6月24日晚9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微信转账被告人徐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购买毒品。被告人徐某某遂在长沙市天心区**路**街**路口附近将0.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1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予吸毒人员周某某。

2019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股份有限公司的移动语音详单、被告人及证人认签的微信头像、微信昵称、微信号、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账单、现场指认作案地点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筛选检测报告。

二、涉嫌盗窃罪

2018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其女友杜某某至长沙市天心区**路的**生鲜超市购物时,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龚某某放在上述超市称重台上的1部玫瑰金色苹果牌6PLUS(16G)手机盗走遂逃离现场。被告人徐某某将所盗手机在本市**街予以贩卖,所得赃款予以挥霍。经长沙市天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630元。

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街出租屋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徐某某辨签的视频截图、被告人现场指认作案地点的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武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涉嫌犯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涉嫌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加佳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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