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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镇**村**号,住该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应县**镇**村从张某某(“某某妈”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后,分六次出售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侯某某、乔某某,并多次容留李某某、侯某某、乔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购买毒品后又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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