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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公开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汉族,高中文化,原朝阳市双塔区镇卫生院兼职会计,户籍所在地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朝阳市双塔区某镇卫生院被朝阳市医疗保障局查出存在串药骗保的违法行为,该卫生院兼职会计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能帮忙找人办理此事,但缴纳罚款和走人情需要费用,该卫生院负责人被害人孙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8月12,孙某某等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朝阳燕都支行支取现金10万元后,在朝阳市龙城区希波集团附近交给徐某某。后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该卫生院作出行政处罚,孙某某遂向徐某某索要该10万元钱,徐某某将10万元钱款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一份、新华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王某1、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兰洲

检察官助理:孙达标

2020年1027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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