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乡**村**号,现租住于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起,被告人徐某某担任山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负责湘南地区业务。2020年2月疫情期间,徐某某明知安捷公司已没有消毒产品现货,仍对湖南郴州市永健医疗器械、湘潭市宇文医疗器械等多家公司谎称有货或承诺可定期发货。徐某某让客户将货款共计158964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后被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守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汤玉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徐某某为赌博多次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因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伟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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