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徐某某经人介绍到临澧县**商住楼**期的总承包,在此期间经其朋友曹某某的介绍认识了本县**街道**街社区居民黄某乙。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黄某乙、曹某某面前吹嘘其认识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领导。黄某乙闻讯后,想到其女黄某甲已大学毕业,其一直想在长沙医疗系统工作,黄某乙即要徐某某给其帮忙,落实黄某甲工作的事。徐某某想到自己的资金周转困难,就想利用黄某乙急于给女儿找工作的心理,找黄某乙搞点钱。于是徐某某对黄某乙表示只要花点代价,打点好关系,解决黄某甲在长沙市医疗系统上班没有任何问题。后徐某某要求黄某乙先给其支付10万元人民币去打点关系,黄某乙即表同意。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与黄某乙相约在临澧县**街道**小区附近一家茶楼见面,黄某乙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了徐某某转了10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当即出具了一张收条,载明该10万元为落实黄某甲工作之事专款专用,并承诺在2020年1月28日之前将事办好,若未办好,全数退还。2019年10月28日、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取现方式将10万元全部取出。此后,徐某某并未落实给黄某甲联系工作之事,还将该10万元用于个人支配。其间,徐某某对黄某乙谎称其一直在操作给黄某甲联系工作之事,并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可以上班,但黄某乙见事情一直没有进展,多次与徐某某联系,徐某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欺骗黄某乙。直至2020年2月1日,黄某乙见女儿找工作的事仍无着落,黄某乙多次要求徐某某退还10万元,但徐某某仍然欺骗黄某乙称该款已经转送他人现无法退还,随后,徐某某将黄某乙的手机拉黑,微信不回,致使黄某乙无法与其联系。黄某乙见退款无望,遂于2020年4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7月19日其家属给被害人黄某乙退赔了10万元,并支付银行利息及各类损失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接报案登记表、侦查人员书写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黄某乙微信聊天记录、电话截图、收条、黄某乙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徐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邓某某之、黄益桃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
检察官助理:金娣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320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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