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群众,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又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一次补充侦查于同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月3日、3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甲多次以帮他人免费领取手机、完成任务为由,骗取他人下载“安逸花”、“招联好期贷”等APP。后被告人徐某甲再以相同方式骗取相关账号、密码、验证码等,通过刷POS的方式从平台内盗刷钱款,共计91996.3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12月,被告人徐某甲以免费领手机为由,从被害人周某某骏处骗取“安逸花”等相关验证码及账号密码,先后多次通过刷POS机的方式盗刷共计32396.36元。
2、同年11月,被告人徐某甲以免费领手机为由,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 “安逸花”、“招联好期贷”等相关验证码及账号密码,先后多次通过刷pos机的方式盗刷共计47600元。后被告人徐某甲归还27800元。
3、同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某甲以免费领手机为由,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取“安逸花”等相关验证码及账号密码,通过刷POS机的方式盗刷8000元。后被告人徐某甲归还本息约6000元。
4、2019年8月初,被告人徐某甲以帮忙完成下载任务为由,从被害人徐某丙处骗取“安逸花”等相关验证码及账号密码,后徐某甲通过刷POS机的方式从中刷取4000元。
二、诈骗事实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某甲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养卡、放贷、资金周转等名义从被害人万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楼某某、童某某处骗取钱款用于挥霍,共计413210.1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份起,被告人徐某甲以带被害人万某某做生意并允诺给好处等理由,多次骗取万某某 “捷信”、“达飞云贷”、 “玖富万卡”等网贷平台以及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信用卡的相关账号、密码、验证码,从万某某上述账户中骗取钱财,导致被害人损失共计119791.26元。
2、2018年9月份起,被告人徐某甲以养卡、放贷等为由,多次从潘某某处骗取“达飞云贷”、“支付宝借呗”、“安逸花”、“招联好期贷”、“微粒贷”等网贷平台的钱款用于挥霍,导致被害人损失共计67000元。
3、2019年2月份起,被告人徐某甲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多次骗取王小慧 “玖富万长”、“你我贷”、“捷信”、“网商贷”等网贷平台以及兴业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的账号、密码、验证码,从王某某上述账户中骗取钱款,导致被害人损失共计199148.85元。
4、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楼某某的一张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及农业银行卡及密码,后通过刷POS机的方式从上述三张卡中骗取钱款共计12022元。
5、同年8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童某某的一张中信银行卡、两张农业银行卡及一张华夏银行卡及密码,后通过刷POS机的方式从上述五张信用卡中骗取钱款共计10548元。后被告人徐某甲又以免费领取手机为由,骗取童某某以刷花呗的方式骗取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并发现还有漏罪,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土良
检察官助理:邓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7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