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委**楼**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害人吴某甲和尹某某想要在白塔区中泽城以优惠的价格购买房子,后通过中介公司联系上李某某,李某某又通过徐春苗结识了被告人徐某甲,徐某甲表示可以办成此事。2017年6月8日,被害人吴某甲将4万元钱购房定金在辽阳市白塔区四道街建设银行交付给李某某,当日李某某又将这4万元钱在辽阳市中心医院附近交付给徐某甲,二笔交易均签订买卖合同和收条。2017年7月、8月期间徐某甲以交纳房屋物业费、到银行办手续等理由先后骗取吴某甲和尹某某共计人民币89433元,后被告人徐某甲失去联系,吴某甲和尹某某也没有在中泽城购买到房子。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吴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尹某某、吴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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