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011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县,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2月3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1年1月13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3月份,编造**县“**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董某某得到该项目工程活,但需要交3万元保证金,并承诺董某某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肯定能让其干上该工程活,如干不上全额退还被害人3万元保证金,被害人董某某信以为真后,双方约定于2019年3月26日在洮北区***菜馆内签订了该项目劳务合同,徐某某以收取项目保证金的名义诈骗董某某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3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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