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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单元**室,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新冠病毒防控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的售卖口罩信息,被害人赵某某看到信息后联系徐某某,询问口罩情况,徐某某谎称其叫黄某某,并在网络上寻找口罩包装图片、视频并通过微信发给赵某某,以获取信任,随后赵某某徐某某预定口罩,其以预定口罩需交付定金为由,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将7000元转给徐某某,后徐某某将骗取的7000元用作自己日常开销全部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全部返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金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豫军

检察官助理  王国胜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6296****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光盘肆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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