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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20年2月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对被害人文某某谎称,其通过关系人可以办理真实有效的驾驶证,无需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在骗得文某某信任后,徐某某先后多次要求文某某支付办证费用和押金。被害人文某某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大厦**室的住处,先后于2019年5月22日分两次向徐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3000元;2020年6月6日向徐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按照徐某某的要求向名为方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2020年6月28日向徐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2020年7月9日向徐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5000元。2020年1月7日,徐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查实,文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给文某某所办的机动车驾驶证均系伪造2020年2月3日,徐某某将人民币250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文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和收条等书证;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具有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检察官助理:武衍明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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