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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火车站**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将承揽的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小产权房窗户安装工程转包给陈某某,双方约定用一套小产权房(该小区**栋**室)抵该项目工程款。2013年,该项目完工后,徐某某以17.5万元的价格将该小区**栋**室房屋抵给陈某某。

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因已欠20余万元高利贷需要凑钱还债,通过他人联系向江某某借钱,徐某某对江某某谎称南山小区**栋**室房屋为其所有,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江某某借钱5万元。江某某提出要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同时扣除借款利息5000元,徐某某为拿到钱,当日与江某某签署房屋转让协议。江某某将45000元钱交给徐某某,收到钱后徐某某向江某某出具了收到房屋款的收据,将该房屋钥匙交给江某某。随后,徐某某将收的钱款部分用于偿还别处所借高利贷。

2015年底,江某某到该房屋所属小区物业办理房屋相关手续,与陈某某为该房屋所有权发生争执。江某某与陈某某均找被告人徐某某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徐某某为平息事态,让其丈夫关贤发还给江某某一万元。随后徐某某见事情隐瞒不住遂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借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辨认现场照片;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款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桂录

检察官助理:胡  睿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十堰市火车站**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87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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