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云某某**乡**村,云某某**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甲已欠下巨额债务,且徐某甲父子将其经营的云某某**蜡业有限公司的原材料和堆积的产品用车脱走,蜡厂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2017年10月至12月间,徐某甲在其已欠下巨额债务且无法保证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该情况,编造其经营的云某某**蜡业有限公司急需进货资金生产周转、需资金办理工厂房产证、土地证的虚假事由,诈骗被害人林某某1万元、某某某5万元、徐某乙2万元、徐某丙、杨某某13万元、李某甲10万元、徐某丁10万元、张某甲4.5万元、徐某戊20万元、张某乙10万元、李某乙8.6万元、柳某甲、罗某某5万元,共诈骗89.1万元。徐某甲获取诈骗资金后逃跑,未实际用于生产经营,且拒不归还,并拒接被害人电话。详细诈骗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2日,徐某甲编造其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几天为由,并承诺同月10日还款,诈骗林某某1万元。

2.2017年10月6日,徐某甲编造其经营的云某某**蜡业有限公司急需进货资金生产周转的虚假事由,承诺给予2. 5%的月息,诈骗某某某5万元。

3.2017年10月13日,徐某甲编造其经营的云某某**蜡业有限公司急需进货资金生产周转的虚假事由,诈骗徐某乙1万元。同年11月17日,徐某甲再次以该方式诈骗徐某乙1万元。

4.2017年11月期间,徐某甲编造其经营的云某某**蜡业有限公司急需进货资金生产周转、工厂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需要资金的虚假事由,承诺给予2%的月息,分三次分别诈骗徐某丙(被骗时68岁)、杨某某(被骗时66岁)夫妇6万元、4万元、3万元,共13万元。

5.2017年11月11日,徐某甲编造其经营的云某某**蜡业有限公司急需进货资金生产周转的虚假事由,通过徐某丙和杨某某找到其亲属李某甲,获取三人信任,让徐某丙和杨某某做担保人,诈骗李某甲(被骗时60岁)10万元。

6.2017年11月15,徐某甲编造其经营的云某某**蜡业有限公司急需进货资金生产周转的虚假事由,承诺给予2%的月息,诈骗徐某丁10万元。

7.2017年11月18日,徐某甲编造其经营的云某某**蜡业有限公司急需进货资金生产周转的虚假事由,承诺给予2%的月息,骗取张某甲10万元,同时偿还欠张某甲债务6.5万元。同年12月2日,徐某甲以相同的方式诈骗张某甲1万元。

8.2017年11月24日,徐某甲编造其经营的云某某**蜡业有限公司急需进货资金生产周转的虚假事由,承诺给予2%的月息,诈骗徐某戊20万元。

9. 2017年11月28日,徐某甲编造其经营的云某某**蜡业有限公司急需进货资金生产周转的虚假事由,承诺给予5%的月息,并由徐某己开车带张某丙到蜡厂参观,徐某己承诺徐某甲不能还款的情况下由徐某己还款,徐某甲、徐某己(另案处理)共同诈骗张某乙10万元。

10. 2017年12月9日,徐某甲编造其经营的云某某**蜡业有限公司急需进货资金生产周转的虚假事由,承诺给予3%的月息,诈骗李某乙5万元。次日,诈骗李某乙在**公司取出的3.6万元。

11. 2017年12月27日,徐某甲编造其经营的云某某**蜡业有限公司急需进货资金生产周转的虚假事由,承诺给予3%的月息,诈骗柳某甲、罗某某夫妇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复印件、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云某某**蜡业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云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卷宗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孝南区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徐某甲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徐某甲父子诈骗部分受害者明细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等书证;2.证人柳某乙、徐某庚、谭某甲、刘某某、谭某乙、谭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某某某、徐某丙、杨某某、李某甲、徐某丁、张某甲、徐某戊、张某乙、李某乙、柳某甲、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89.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