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山东省巨野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甲、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该集团以山东**公司作掩护,利用蚂蚁网盟为依托,开发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后以激活费、升级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按推广、培训、急聘、客服等分工合作,会员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后,培训人员提成13-15元,推广人员提成30-55元,会员二次缴费成为钻石会员后,培训人员分成2-3元,推广人员分成20-45元。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3月份至2018年10月份以培训人员身份受雇为集团的工作人员,期间个人获利57500元,集团诈骗所得2亿余元。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83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王某乙等人陈述;
3.同案犯阮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5.搜查笔录及照片;
6. 蚂蚁网盟后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艳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雇参与网络诈骗集团,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集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诈骗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邵晓林
检察官助理:吕楚楚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徐某某暂扣款58391元现扣押在永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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