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5〕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506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县人,无业,住福建省**县**镇**村**号。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4年11月31日被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到洋县**镇**村**组李某某家,冒充台湾人,以李某某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李某某夫妇信任后,以现金为诱饵,诱骗李某某夫妇将80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80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8000元追回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2、2014年11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到城固县**镇**村**组秦某某家,冒充台湾人,以秦某某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秦某某夫妇信任后,以现金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许某某夫妇将188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188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13225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秦某某,其余赃款已挥霍。
3、2014年11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到城固县**镇**村**组许某某家,冒充台湾人,以许某某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许某某夫妇信任后, 以现金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许某某夫妇将66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66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5000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许某某,其余赃款已挥霍。
4、2014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到西乡县**镇**村**组杨某某家,冒充台湾人,以杨某某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杨某某夫妇信任后,以现金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杨某某夫妇将139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并用毛巾包住,然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13900元及一幅价值1800元的《八骏图》十字绣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十字绣一副及赃款10000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其余赃款已挥霍。
5、2014年10月19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到西安市**区**镇**村**组段某某家,冒充台湾人,以段某某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段某某信任后,以现金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段某某将290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290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6、2014年9月2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到咸阳市**区**镇代某某家,冒充台湾人,以代某某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代某某信任后,以现金为诱饵,诱骗被害人代某某将832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832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7、2013年11月18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到咸阳市**县**乡**村李某甲家,冒充台湾人,以李某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李某甲信任后,以现金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李某甲将160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析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160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赃款全部挥霍。
8、2013年7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车窜至咸阳市**县**镇**村刘某某家,冒充台湾人,以刘某某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刘某某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刘某某将22334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22334元后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9、2014年11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到洋县**镇**村**组刘某某家,冒充台湾人,以刘某某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刘某某信任后,以现金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刘某某将家中1000余元现金取出,后被告人徐某某嫌钱少诱使刘某某借现金,刘某某产生怀疑。被告人徐某某见行骗败露,趁机逃离现场。
10、2014年11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到洋县**镇**村**组张某某家,冒充台湾人,以张某某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刘某某信任后,以现金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将家中1700余元现金取出,在行骗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见张某某夫妇心存怀疑,趁机逃离现场。
11、2014年11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到洋县**镇**村七组杨某甲家,冒充台湾人,以杨某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杨某甲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杨某甲夫妇将3400元现金、3000元存单、一对金耳环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在行骗过程中杨某甲夫妇产生怀疑,被告人徐某某见无法得逞,趁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流窜作案11起(其中8起既遂,3起未遂),诈骗他人钱物共计价值1247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斌
2015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洋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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