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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能够安排学生到南阳市某某中、某某中等学校上学的事由,先后骗取康某某1.4万元、刘某某1.05万元、赵某某0.6万元、朱某某0.6万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康某某等人陈述;3、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二册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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