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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冯家寨乡**村**队**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某以为石家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高某某、张某某等人介绍代理销售“长安颐园”和“东南智汇城”的房产项目及机动车违章消分为名,以宴请、招待开发商及有关人员等为由,骗取高某某、张某某共计5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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