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小白”,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200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号,现住邵阳市武冈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2日至同年7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供应紧张之机,在明知没有口罩获取渠道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于同年2月12日、2月17日、2月20日以收取口罩货款的名义,先后骗取禹某某共计人民币112500元;同年2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聂某某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骗取两名被害人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142500元,并将所骗货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网络赌博、打赏主播和日常消费。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两名被害人,并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冷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禹某某、聂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远程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辩护人张增星,联系电话137893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