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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分公司**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现住柳州市城中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开始担任被害人曾某某、孙某某的中国人寿保险服务专员,便以帮助二被害人续交保费为由获取了二被害人的工商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5月15日间,被告人徐某某以帮被害人曾某某、孙某某提高投保资金的收益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孙某某配合其将中国人寿保险中的资金陆续转入二被害人的工商银行卡,后利用事先知晓的银行卡密码将卡内钱款共计人民币672880元陆续转入其个人名下银行卡并使用。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叶

检察官助理敬慧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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