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岳麓区**公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镇**村**药店**楼出租屋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被告人徐某某的微信。2020年3月5日,徐某某在微信上向张某某虚构“有口罩现货,可以秒发”的事实,并于当天与张某某达成交易5000个口罩的协议,张某某于当天19时许通过支付宝支付了14000元口罩全款,徐承诺于3月6日发货。徐某某于3月5日19时许收到张某某的14000元后,通过转账的方式于当日21时便将该14000元货款用完,没有为张某某采购口罩。张某某于3月6日询问徐某某是否已经发货,徐谎称厂家还没开始生产该张订单的口罩,承诺3月8日到货。3月8日,张某某再次询问徐某某是否已经发货,并于当日19时许要求退款。徐某某答应,但之后一直没有回复张某某的微信。3月11日,徐某某向张某某谎称货款给了厂家,而厂家没有退款。3月12日,张某某报案。3月19日,徐某某仍然以厂家没有退款、其没有余钱为由拒不退还14000元给张某某。
同月25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公寓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破案后,徐某某已退回14000元给张某某,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保证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52********)。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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