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新北区**小区**幢**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赌博于2009年10月被罚款500元。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常州市安居天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甲在本市天宁雕庄地区,虚构可以帮忙解决小孩上雕庄小学的事实,通过伪造入学通知书、编造假短信等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以缴纳定金、发票费、关系费用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夫妇、徐某乙、刘某甲、廖某某现金人民币13.1万元及硬中华香烟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319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谎称可以帮薛某某家孩子从安徽转入雕庄小学念书,并以收取定金、关系费用为由,通过伪造入学通知书、编造假短信等方式骗得薛某某人民币39000元。
2.2020年6月30日许,被告人徐某甲谎称可以帮叶某某解决孩子读雕庄小学,以给入学通知书、交借读费的名义,骗得余某某、叶某某夫妇22500元。
3.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徐某甲谎称可以帮徐某乙家两个孩子从宿迁沭阳转入雕庄小学念书,以收取定金、关系费用为由,通过伪造入学通知书、编造学校通知短信等方式骗得徐某甲36000元。
4.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徐某甲谎称可以帮刘某甲将其孙女刘某乙从泰州姜堰转入雕庄小学念书,以收取关系费用为由,通过伪造录取通知书等方式骗得刘某甲现金人民币16000元和一条硬中华香烟,经鉴定,香烟价值420元。
5.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徐某甲谎称可以帮廖某某家女儿解决雕庄小学念书问题,以收取定金、关系费用为由,通过伪造入学通知书、编造假短信等方式骗得被害人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入学通知书等书证;
2.被害人薛某某、徐某乙、廖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涉案物品估价鉴定该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徐某甲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茹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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