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6********,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徐鑫化名“张芊芊”,以谈对象的名义,编造多种理由诈骗被害人董某某1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鑫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转账记录、谅解书、收到条;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鑫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害人对“张芊芊”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刻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徐鑫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鑫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如果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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