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1********,汉族,专科毕业,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门前**号,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虚构其有关系能办理学生在大荔县城上学的事实,先后以为杨某某办理十四个学生上学为由,骗取其64500元,为朱某某办理十一个学生上学为由,骗取其49500元。共计诈骗数额为114000元,徐某某均已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良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居住。
2.随案移送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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