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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租住广东省佛山市******村一出租屋。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7月10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四会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左右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四会市**大道**号经营“**中心”期间,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隐瞒自己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先后收取被害人唐某某、杨某甲、黄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杜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符某某、邹某甲、付某某、邹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黎某某、冯某某、黄某乙、肖某某、万某甲、万某乙等20人的学习小车C1培训费、管理费、资料费、办证费等共计人民币79550元,被告人徐某某将该款项全部在赌博中挥霍后逃匿。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某2500元人民币。

2.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4450元人民币。

3.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甲3300元人民币。

4.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乙3300元人民币。

5.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丙3000元人民币。

6.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某2200元人民币。

7.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3800元人民币。

8.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000元人民币。

9.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符某某5200元人民币。

10.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邹某甲3200元人民币。

11.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付某某6000元人民币。

12.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邹某乙5000元人民币。

13.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甲5000元人民币。

14.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5000元人民币。

15.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黎某某3500元人民币。

16.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冯某某4600元人民币。

17.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乙6500元人民币。

18.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肖某某3000元人民币。

19.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万某甲3500元人民币。

20.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万某乙35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14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收据、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杨某甲、黄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丙、梁某某毅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资质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19年1226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散件询问笔录柒份、散件办案情况说明壹份、散件证明肆份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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