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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93****,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精河县**镇派出所博乐市个体户,住新疆博乐市******号楼**单元**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在QQ空间和“快手”APP内发布可以办理驾驶证的虚假广告信息,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想通过此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以供自己使用。同年7月,被害人黄某某在QQ空间内看到被告人徐某某发布的可以办理驾驶证广告信息后,主动联系被告人徐某某,想通过被告人徐某某把自己的C1型驾驶证升级成B型驾驶证。被告人徐某某向黄某某承诺不需要考试,只需要缴纳8000元钱办理费,等待120-150个工作日就可办理好。2016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约被害人黄某某在博乐市楚天大酒店门前见面,被害人黄某某当面支付给被告人徐某某5000元现金,又通过ATM存款方式,给被告人徐某某转账3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共收取黄占俊8000元钱驾照办理费。被告人徐某某将骗取黄某某的8000元挥霍一空。2019年10月16日,由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徐某某将8000元退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谎称不需要参加学习和考试,可以办理驾照为由,在精河县**农**队骗取被害人甘**8000元现金。被告人徐某某将骗取的8000元挥霍一空。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姐姐徐某某将8000元退还给被害人甘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甘某某谅解。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谎称不需要参加驾校学习可以直接参加考试,考试包过,可以直接办理驾照为由,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段某某8000元钱。被告人徐某某将骗取的8000元挥霍一空。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姐姐徐某某将8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段某某,并取得被害人段某某谅解。

2017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某谎称不需要参加驾校学习可以直接参加考试,考试包过,可以直接办理驾照为由,在精河县**商场的蛋糕店骗取被害人朱某某13000元钱,被告人徐某某将骗取的13000元挥霍一空。2018年9月,被害人朱某某意识到被告人徐某某并无能力帮其办理驾照,便要求徐某某退还办理驾照的13000元钱,被告人徐某某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分多次才将被害人朱某某的13000元驾照办理费全部退还。

2016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某谎称不需要参加驾校学习可以直接参加考试,考试包过,可以直接办理驾照为由,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0000元钱。被告人徐某某将骗取的10000元挥霍一空。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姐姐徐某某将10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3.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该页无正文)

检察员:卢锋

2020年1月12

附:

    1.被告人徐某某住新疆博乐市**路**区**号楼**单元**室。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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