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94********,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帮胡某某在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为由,隐瞒了该贷款其实是支付石某某在国美电器购买家电款、胡某某并不能拿到钱的事实,以胡某某的名义办理21839元贷款,并将该款支付了石某某购买电器的费用,后从石某某处收取16000元,致使胡某某直接损失21839元。
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志龙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