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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3********,专科文化,住在陕西省西安市**路**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巷**楼**号,系陕西鹏程油脂有限公司**。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27日黄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中旬黄某某的辩护人施某某将被告人徐某某介绍给黄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以找社会关系,能使黄某某获得自由为借口,多次向陈某某索要活动经费。因徐某某是施某某的朋友,故陈某某给活动经费之前都会询问施某某,经施某某同意后陈某某分五次(2013年3月21日十万、2013年4月4日二十万、2013年4月18日五十万、2013年4月28日二十万、2013年5月5日二十万)把钱以转账的形式打给施某某一百二十万元,施某某拿到钱后分五次(2013年4月5日五万、2013年4月6日五万、2013年4月18日三十万、2013年4月29日二十万、2013年5月7日二十万)在不同的时间给徐某某转账八十万。

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5年5月4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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