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7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16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号,住四川省南充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发布虚假消息,在微信朋友圈及“千军万马核心项目群”内,以“拼多多跑分”高额返利的方式骗取周某某等12人共计人民币1366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骗取被害人周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返利870元;
2.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骗取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10000元,返利160元;
3.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0000元,返利1020元;
4.2020年3月14日、3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共返利1050元;
5.2020年3月10日至29日,被告人徐某某共骗取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50000元,返利4950元;
6.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5000元,返利4160元;
7.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返利1200元;
8.2020年3月15日、3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共骗取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0000元,返利1050元;
9.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返利420元;
10.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0000元,未返利;
11.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0000元,返利540元;
12.2020年3月17日至30日,被告人徐某某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5000元,返利1230元。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钱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散件。
5.光盘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