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被害人马某某开设的遵义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四辆汽车,分别是:牌照为贵C9****的标致牌汽车;牌照为贵C2****大众牌汽车;牌照为贵CN****本田牌汽车;牌照为贵DS****本田牌汽车。之后通过伪造虚假身份证件将上述租赁的标志牌汽车、大众牌汽车、牌照为贵CN****的本田牌汽车抵押给杨某某开设的贵州**技术有限公司,非法获利13.8万元;徐汉将租赁的牌照为贵DS****的本田牌汽车抵押给钟斌,获得借款3万元;
2.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徐汉在被害人周某某开设的遵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牌照为贵C3****别克牌汽车后,于2019年8月6日抵押给杨某某开设的贵州**技术有限公司,非法获利3.2万元。
涉案的标致牌汽车被杨某某卖到武汉未找到,其余涉案车辆均追回返还车主。
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牌照为贵CN****的本田牌汽车价值101000元;牌照为贵C2***的大众牌汽车价值130000元;牌照为贵C9****的标致牌汽车价值147591元;牌照为贵DS****的本田牌汽车价值61000元;牌照为贵C3****的别克牌汽车价值82500元,共计价值5220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购车发票、行驶证、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租车协议等书证;2. 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汉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既不认罪,无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智
检察官助理:刘昳
2020年8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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