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18日,徐某某以帮大方县**方镇**村一组的吴某甲、吴某乙办理建房手续为由,骗取吴某甲、吴某乙二人合计人民币6万元,后退还给吴某甲1.6万元。
2.2017年7月至8月期间,徐某某以帮助大方县**镇**村的晏某某办理其房屋手续为由,骗取晏某某人民币5万元。
3.2018年5月3日至5月4日,徐某某以帮助大方县**乡**村**组的黄某某办理建房手续需要活动关系、修建房屋保证金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4万元,后退还给黄某某5000.00元。
4.2018年7月,徐某某以能够帮助大方县**乡**村**组的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办理其三人的老房屋拆迁手续为由,骗取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人民币共计4.5万元。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徐某某以能够帮助何某甲位于**乡**村的土地办理建房手续为由,骗取何某甲人民币7.3万元。
5.2018年8月16日,徐某某以卖一块260平方的宅基地给大方县**乡**村**头组的孙某某,需要孙某某交定金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退还给孙某某2.298万元。
6.2019年10月1日,徐某某以能够帮助大方县**乡**村的陆某某办理建房手续为由,骗取陆某某的1万元人民币。
7.2019年1月,徐某某以转让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的安置手续帮助黄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购买土地建房为由,骗取黄某某的人民币2万元、李某某人民币4万元、李某某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徐某某判处六年零八个月以上八年零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琴
检察官助理 :裴亮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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