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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5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息县**镇**村**队,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侯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奎文区**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并加盖在其伪造的“奎文区**委员会文件《关于认真组织观看**教育题材电影<非凡任务>的通知》(奎**字[2017]6号)”上后被告人徐某某以“奎文区禁**员会”的名义将该伪造的公文送达潍坊市奎文区**局、**局等单位,要求上述单位按照规定人数缴纳每人40元的电影票款后组织人员观看电影《非凡任务》。后因潍坊市奎文区**委员会发现而报警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辛燕

2020年11月11日

附:1.侦查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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