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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身份证号码51021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所**村**号附**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岛**村。群众,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1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化名“夏唯”、“夏伟伟”,隐瞒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谎称自己没有男朋友与被害人何某甲交往,并以要偿还高利贷为借口,多次骗取何某甲人民币共计41000元,随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等物证;

2.证人何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甲的报案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琳瑛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为1832042****。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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