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7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自然村**号,住金华市婺城区**街道********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童某某的征信不可能办出大额贷款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帮其办理大额贷款,骗取被害人童某某信任。然后以收取点位费等名义,先后从被害人童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37286元,并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等非法活动。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微信及支付宝流水、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勘验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每恒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