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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08211987********,汉族,文化程度职高,个体户,群众,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小**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429日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犯诈骗罪于201418日被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又因本案于20199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11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1222日、20202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4月,被害人王某甲多次从被告人徐某某处借款共计90000元。期间,被害人王某甲归还徐某某利息共计50000元。同年101日,被告人徐某某因王某甲无法归还高额利息,遂骗王某甲签下虚高的250000元借条,并制造虚假借款流水、收条等。201710月,被告人徐某某持该虚假借条向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18528日判决。后被告人徐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及担保人王某乙被限制消费、司法拘留等不良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在家属帮助下与被害人王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等。

2.书证:转账清单、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借条、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既遂50000元,未遂1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系未遂,应同时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土良

                                    202032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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