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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50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南京**街区保安主管,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号),因本案20203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5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至7月9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汪某某、蒋某某的小孩办理甲来路幼儿园入学手续,虚构交纳社保费、请领导吃饭送礼、交纳学费等理由,以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得被害人汪某某、蒋某某人民币共计227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汪某某、蒋某某人民币22740元。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 琪

2020624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229****);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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