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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徐福良,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乡市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小区**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路**房。2016年9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2017年3月14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福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徐福良在外债巨大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在江苏经营养猪场、经营羊毛衫生意需要资金投入等理由取得被害人信任,从而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9.178万元(币种均为人民币,下同),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

1、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徐福良骗取被害人王某某44.06万元,期间经被害人催讨归还3.55万元。

2、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徐福良骗取被害人林某某15.468万元。

3、2018年9月,被告人徐福良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赌博债务。

4、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徐福良骗取被害人朱某某96万余元,用于归还个人赌博等债务,期间,经被害人催讨归还2.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福良系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明细清单、缓刑期间执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甲、潘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福良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电子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福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福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琳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福良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 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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