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市,住**市**街**号。2015年10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与唐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三人合伙在本市月湖区**栋**单元**室代理推广汇赢天下期货平台,与汇赢天下期货平台约定以客户在汇赢天下期货平台亏损数额80%为代理费用。后王某某招聘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充当业务员,唐某某负责业务员的日常考勤、话术培训,并要求每个工作日业务员每人每天至少添加15个陌生微信账号与之聊天至互相熟络。周某某某等人使用唐某某等人提供的工作微信号在微信上冒充名为“李某某”的中年男子,通过事先制定好的话术与添加到陌生中年女性微信好友聊天,在取得对方信任以后会引诱对方去一个名为汇赢天下的虚假期货平台,该平台可后台人工操控,被害人在平台上无法自由提取出金。
2019年7月6日,周某某利用微信聊天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藏某某的信任,吸引臧某某到汇赢天下期货入金买卖期货,致使其亏损人民币10000元。王某某利用工作微信号昵称为“宁静致远”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吸引刘某某到汇赢天下期货入金买卖期货,致使其亏损人民币3000元。2019年10月16日,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侯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臧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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