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锡**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2月至8月间,在本市梁某某,多次虚构帮他人介绍工作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等人人民币共5437.5元。
1.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2月至3月间,虚构帮被害人林某某介绍工作的事实,骗得林某某人民币共4637.5元。
2.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至8月间,虚构帮被害人刘某某介绍兼职需要收取押金的事实,骗得刘某某人民币共380元。
3.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虚构帮被害人蒋某某介绍兼职需要收取押金的事实,骗得蒋某某人民币30元。
4.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虚构帮被害人孙某某介绍兼职需要收取押金的事实,骗得孙某某人民币30元。
5.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虚构帮被害人顾某某介绍兼职需要收取押金的事实,骗得顾某某人民币共180元。
6.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8月,虚构帮被害人朱某某介绍兼职需要收取押金的事实,骗得朱某某人民币共180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彬
检察官助理:李昕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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