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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徐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无手机货源的情况下,在“百度贴吧”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广告信息,在被害人联系其购买付款后,即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仅邮寄手机模型,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某、王某某、焦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176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广告信息,新沂市的沈某某添加其微信(昵称:**)并联系购买二手手机。后被告人徐某某以先付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广告信息,河南省睢县的王某某通过微信推荐好友添加被告人徐某某的微信[昵称:**]并联系购买3个游戏脚本。后被告人徐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网络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广告信息,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的焦某某添加其微信号[昵称:**]并联系购买10部小米4二手手机和一个显卡。后被告人徐某某骗取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1500元。

4.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广告信息,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的冯某某添加其微信(昵称:**)并联系购买20部手机和1个手机展示柜。后被告人徐某某以先付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5740元。

5.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广告信息,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的陈某某添加其微信(昵称:**)并联系购买104部二手小米4手机。后被告人徐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1520元。案发前,被害人陈某某追回被骗款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7760元,随身携带的人民币54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款项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数据截屏、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王某某、焦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玮

检察官助理:赵景辉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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