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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月28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而虚构其父亲受伤、重病住院急需手术费、住院费等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钱款共计87500元,用于偿还赌博欠债、信用卡欠款、玩赌博游戏等。

1、方某某使用账号为z1375083****的微信支付账户,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于2019年10月9日至12月17日间,先后十七次转账至徐某使用的账号为xsw144788****的微信支付账户,共计79300元。

2、某甲使用账号为1505711****的支付宝账户分别于2019年11月16日转账2000元,12月11日转账1200元到徐施伟使用的账号为144788****@qq.com的支付宝账户,合计3200元

3、李某乙使用账号为lijing1990****的微信账号分别于2019年11月16日转账4000元、11月23日转账1000元至徐某甲使用的账号为xsw144788****的微信支付账户,合计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已退赔各被害人损失69400元,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借条、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就诊记录、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徐某乙、倪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生强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取保候审于桐庐县**镇**村**组

联系电话1377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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