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7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6月28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虚假广告,谎称能帮忙办理贷款等业务,以流水费、名额费、包装费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甲、付某某、朱某某、姜某某、陈某乙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3 200元。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还以投资入股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万某某100 330元。具体如下:
1.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以帮忙办理贷款及信用卡、30年免还贷款需流水费、手续费、名额费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3 800元。
2.2017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以帮忙办理贷款需流水费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甲3 500元。
3.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以帮忙办理30年免还贷款需要包装费、名额费为名,骗取被害人付某某 55 000元。
4.2018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以帮忙办理30年免还贷款需要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朱某某75 000元。案发前,经被害人朱某某催讨,被告人徐某某已归还74 400元。
5.同年2月至3月,被告人徐某某以帮忙办理30年免还贷款需要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姜某某130 000元。案发前,经被害人姜某某催讨,被告人徐某某已归还69 700元。
6.同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以帮忙办理30年免还贷款需要手续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乙5 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徐某某已归还5 000元。
7.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以徐某甲的身份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结识被害人万某某。同年8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以投资入股某空分设备公司有高额分红、工程需要资金、出差、设备出问题需要赔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万某某100 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ATM汇款凭证,借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甲、付某某、朱某某、姜某某、陈某乙、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手机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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