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16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企业高管、律师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董某某、袁某某、石某某的信任,以谈恋爱、代理诉讼、帮助小孩入学等名义诈骗作案,共计骗取人民币69800余元,非法获利均已挥霍。分别是:
1、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冒充企业高管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信任后与董某某网恋,期间多次以还贷款、归还花呗等名义从董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9000余元。
2、2020年6月7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冒充律师身份骗取被害人袁某某的信任,以收取起诉费、律师费、法律保护费等名义向被害人袁某某骗取人民币19000元。
3.2020年6月25日至9月14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冒充律师身份骗取被害人石某某的信任,以代理诉讼及帮助小孩入学等名义,被害人石某某骗取人民币21000余元。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琼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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