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57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双流县,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3日2019年9月3日、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3日),因案情复杂,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3日、自2019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棠湖锦绣城”销售代理及营销策划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理销售“棠湖锦绣城”项目。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入职*乙公司,负责销售“棠湖锦绣城”房产。2016年9月底,赵某某、张某某代表多名亲戚、朋友从徐某某处共计认购了42套房产,实际购房人陆续于2016年10月至11月完成其中36套房屋的签约。2017年至2018年期间,徐某某向吴某某、李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称其受赵某某、张某某委托代为销售其已认购的房屋,并谎称其可以对房屋进行更名备案或低价购买车位。同时徐某某伪造收据证明、提供虚假合同骗取被害人信任,以缴纳诚意金等名义向吴某某等30余名被害人共计收取320余万元,并将收骗取钱财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强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六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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