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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二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巫山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村**号(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4月27日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袁旭初、被害人汪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范围内,通过在网络上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微信聊天的方式确定恋爱关系,并以发生性关系、需要交房租、购物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汪某某等3人共计人民币825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汪某某微信聊天并确定恋爱关系,以与被害人谈恋爱、发生性关系等理由,多次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共计2742.6元。

2.202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姚某某微信聊天并确定恋爱关系,以需要交房租、购买食品等理由,多次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共计2563元。

3.202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聊天并确定恋爱关系,以需要买车票、交房租等理由,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网上购物、微信红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2947.4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支付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扣押、封存等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萍

检察官助理:赵国梅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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