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街**巷**号**号楼**单元**号,住淄博市张店区**室。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到2014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可以通过关系帮张某某介绍参与工程等理由,以打点关系、保证金等名义,分多次从张某某处骗取824万元,陆续归还482万余元。截至案发,尚有342万余元无力偿还。
2.2015年到2016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可以帮李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小区买到便宜房子的理由,以房款的名义,分多次从李某某处骗取54.72万元。
3.2017年到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可以通过关系帮毕某某要账等理由,以打点关系、押金等名义,分多次从毕某某处骗取59.8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7.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姝君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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