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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19〕9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路**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清明节前,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高某甲相识后通过虚构自己名下有公司、巨额存款和房产等信息欺骗高某甲,与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被告人徐某某以存款无法取出以及疏通关系、开公司、家人生病、买房、买抵押车、修车、干工地等理由诈骗高某甲及其亲属高某乙、尹某某等人。其中从高某甲诈骗得款11700元、从高某乙诈骗得款23100元、从尹某某现金10000元,合计4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19258****、1358327****);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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