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4〕1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砀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徐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4年6月16日、7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4年7月15日、8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使用的名义,多次骗取他人电动车,总价值24273元,后将电动车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1.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名义将李某甲价值1122元“京港”牌电瓶三轮车骗走,以280元价格将电瓶卖掉,又以180元价格将车架卖掉。
2.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名义将齐某某的改装电动车骗走,后以500元价格卖掉。
3.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名义将刘某某价值2320元的“欧派”牌电瓶两轮车骗走,以500元价格卖掉。
4.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名义将康某某价值2475元的“双鹿”牌电瓶三轮车骗走,以260元价格将电瓶卖掉,以170元价格将车架卖掉。
5.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名义将王某某价值2660元的“平安人家”牌电瓶三轮车骗走,以200元价格将电瓶卖掉。
6.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名义将张某某价值1625元的“龙迈”牌电瓶两轮车骗走,以450元价格卖掉。
7.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名义将齐某某价值2074元的“法拉蒂”牌电瓶电瓶两轮车骗走,以350元价格卖掉。
8.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名义将魏某某价值1860元的“飞鸽”牌电瓶三轮车骗走,以200元价格将电瓶卖掉,将车架丢弃。
9.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名义将马某某价值1620元的“小鸟”牌电瓶两轮车骗走,以1000元价格将电瓶卖给臧某某,将车架放于臧某某处,又将臧某某价值750元的“新蕾”牌电瓶两轮车骗走,以350元价格卖掉。
10.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名义将崔某某价值1190元的“王牌”电瓶两轮车骗走,以90元价格将电瓶卖掉,以60元价格将车架卖掉。
11.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名义将段某某价值2520元的“爱玛”牌电瓶两轮车骗走,以400元价格卖掉。
12.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名义将吴某某价值1247元的“鑫五星”牌电动三轮车骗走,以300元价格卖掉。
13.2013年腊月2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名义将陈某某价值1160元的“力之星”牌电瓶三轮车骗走,骑到郭某某家,将电瓶拿走,同时将郭某某家的一辆“彭派”牌电瓶车骗走。
14.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借车名义将夏某某的“真爱”牌电瓶三轮车骗走,因车太新没有卖,将车放于姜某某家;又以借车名义将姜某某价值1650元的“真爱”牌电瓶三轮车骗走,以200元价格将电瓶卖掉,将车架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齐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丽
信芳芳
2014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砀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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